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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7-13 08:49:21
2021年8月5日,你公司发布《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1-083),交易对手方承诺在2021年8月10日以前协调标的公司取得
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(以下简称《信披办法》)第三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。根据《信披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你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凯、总裁李佳黎以及董事会秘书周继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。
依据《信披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何凯、李佳黎、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,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,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,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,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